国际理货
更新时间:2022-05-18
国际理货是对外贸易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不可缺少的环节。理货是指在货物交接过程中按照货物标志进行分唛、验残、计数、制单、编制记录,公正、实事求是地分清港贸、港船之间数字和残损责任的一种专业型工作。理货一般是船方或者货主根据运输合同在装运港口和卸货港口收受和交付货物时,委托港口理货机构代理完成的。理货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船、货双方的经济利益,有时还涉及保险人的利益。
一、国际理货的原则
理货按性质分为公正性理货和交接性理货两种。
公正性理货是由船方申请理货人员(外轮理货公司)对船舶实行的强制理货。理货人员代表船方收货或交货。这种理货只是对货物进行清点、验收和交付,对货物的溢短、残损实事求是地做出记录,公正地代表船方办理货物交接手续。专业理货人员(外轮理货公司)对货物的实际溢短、残损不负赔偿责任。
交接性理货是指运输部门为了货物的交接和保管而配各专职人员,或委托理货人员代表运输部门交接货物。港口的库场理货是指将出口货物交付船方,将进口货物接卸入库、保管、转运交付货主。港口在进出口货物交接中对货物的溢短、残损等情况要如实地做好记录,并取得责任方的签认,以此作为向责任方办理萦赔的依据。
理货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有以下三个。
第一,实事求是原则。理货工作以事实为依据,一切从事实出发。
第二,船边交接的原则。货物交接以船舷为界,交前由交方负责,接后由接方负责。
第三,一次签证的原则。
船舶装卸货物后,船长或大副须在有关的理货单证上签字,视为完成了货物的交付或接受任务,称为理货单证。通常讲的签证是指船长或大副签认进口货物的溢短单、残损单和出口货物的装货单,以及进出口货物理货证明书。
在理货或者货运单证上书写对商品数字或者状态的意见,称为批注。批注按批注对象分为理货批注和船方批注,按批注内容分为数字批注和残损批注。
船方签证是承运人对托运人履行的义务和责任,是船方对理货工作的确认和信任,是划分承托双方责任的依据和证明。为此,要求签证工作必须持慎重态度,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且理货签证一次为准。一次签证的前提是理货数字必须是准确的。
二、国际理货业务
(―)国际理货业务的内容
国际理货业务的内容很多,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按舱单(进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和货物上的主标志,理清货物数字,分清货物残损。
2.理清集装箱数字,分清集装箱残损。
3.集装箱装拆箱的施封、验封以及理清箱内货物数字,分清箱内货物残损。
4.指导和监督货舱积载,绘制货物积载图和集装箱积载图,制作货物分舱单。
5.分清混装货物的主标志,隔票及分票卸货。
6.依据理货结果办理交接签证手续,提供有关理货单证。
(二)理货作业过程中一些业务问题的处理
1.残损货物的处理
货物包装或货物外表发生破损、污损、水湿、锈蚀、异常变化等现象,并危及或可能危及货物质量或数量时,称为残损货物。进口货物起卸前在船上发生的残损,称为原残。在作业过程中造成的残损,称为工残。
为了确保理货质量,维护委托方利益,理货人员可以按以下方法处理残损货物。
(l)出口货物残损,原则上不能装船,应由发货人换货或整修。在舱内发现的残损货物应卸下船。
(2)进口货物发现原残,应根据与船方商定的办法处理,集中验看或随时验看,编制现场记录,取得船方签字。未经理货员验看确认而卸下船的残损货物按工残处理。
(3)发生工残的货物,应编制记录,经工作组长签字确认。
2,溢短货物的处理
船舶承运的货物,在装货港以装货单数字为准,在卸货港以舱单数字为准。当船舶实际装卸的货物数字比装货单、进口舱单记载的数字多出时,称为溢;短少时,称为短。
发货人发货数字不准,港口工人装船时途中掉包、掉件或落水,理货差错等是出口货物装船时发生溢短的主要原因。除了装货港的原因外,进口货物卸船时发生溢短的主要原因:船舶运输途中错卸、漏卸、被盗或发生海事;由于装货港装舱混乱、隔票不清、卸货溢短船方未发现,而遗漏船上;卸货时理货差错;卸货港收货差错等。
对溢短货物,理货人员可以按以下方法办理。
(1)出口货物应按装货单数字装船,溢出的货物不能装船。如发货人坚持装船,应由发货人通知船舶代理人更改装货单。
(2)装船时发现短少货物,应要求发货人补足装货单数字。如发货人无货补足,应根据具体情况作部分退关、整票退关或由发货人通过船舶代理人更改装货单。
(3)进口货物应按舱单数字卸船,对溢出或短少的货物应如实编制货物溢短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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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理货的原则
理货按性质分为公正性理货和交接性理货两种。
公正性理货是由船方申请理货人员(外轮理货公司)对船舶实行的强制理货。理货人员代表船方收货或交货。这种理货只是对货物进行清点、验收和交付,对货物的溢短、残损实事求是地做出记录,公正地代表船方办理货物交接手续。专业理货人员(外轮理货公司)对货物的实际溢短、残损不负赔偿责任。
交接性理货是指运输部门为了货物的交接和保管而配各专职人员,或委托理货人员代表运输部门交接货物。港口的库场理货是指将出口货物交付船方,将进口货物接卸入库、保管、转运交付货主。港口在进出口货物交接中对货物的溢短、残损等情况要如实地做好记录,并取得责任方的签认,以此作为向责任方办理萦赔的依据。
理货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有以下三个。
第一,实事求是原则。理货工作以事实为依据,一切从事实出发。
第二,船边交接的原则。货物交接以船舷为界,交前由交方负责,接后由接方负责。
第三,一次签证的原则。
船舶装卸货物后,船长或大副须在有关的理货单证上签字,视为完成了货物的交付或接受任务,称为理货单证。通常讲的签证是指船长或大副签认进口货物的溢短单、残损单和出口货物的装货单,以及进出口货物理货证明书。
在理货或者货运单证上书写对商品数字或者状态的意见,称为批注。批注按批注对象分为理货批注和船方批注,按批注内容分为数字批注和残损批注。
船方签证是承运人对托运人履行的义务和责任,是船方对理货工作的确认和信任,是划分承托双方责任的依据和证明。为此,要求签证工作必须持慎重态度,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且理货签证一次为准。一次签证的前提是理货数字必须是准确的。
二、国际理货业务
(―)国际理货业务的内容
国际理货业务的内容很多,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按舱单(进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和货物上的主标志,理清货物数字,分清货物残损。
2.理清集装箱数字,分清集装箱残损。
3.集装箱装拆箱的施封、验封以及理清箱内货物数字,分清箱内货物残损。
4.指导和监督货舱积载,绘制货物积载图和集装箱积载图,制作货物分舱单。
5.分清混装货物的主标志,隔票及分票卸货。
6.依据理货结果办理交接签证手续,提供有关理货单证。
(二)理货作业过程中一些业务问题的处理
1.残损货物的处理
货物包装或货物外表发生破损、污损、水湿、锈蚀、异常变化等现象,并危及或可能危及货物质量或数量时,称为残损货物。进口货物起卸前在船上发生的残损,称为原残。在作业过程中造成的残损,称为工残。
为了确保理货质量,维护委托方利益,理货人员可以按以下方法处理残损货物。
(l)出口货物残损,原则上不能装船,应由发货人换货或整修。在舱内发现的残损货物应卸下船。
(2)进口货物发现原残,应根据与船方商定的办法处理,集中验看或随时验看,编制现场记录,取得船方签字。未经理货员验看确认而卸下船的残损货物按工残处理。
(3)发生工残的货物,应编制记录,经工作组长签字确认。
2,溢短货物的处理
船舶承运的货物,在装货港以装货单数字为准,在卸货港以舱单数字为准。当船舶实际装卸的货物数字比装货单、进口舱单记载的数字多出时,称为溢;短少时,称为短。
发货人发货数字不准,港口工人装船时途中掉包、掉件或落水,理货差错等是出口货物装船时发生溢短的主要原因。除了装货港的原因外,进口货物卸船时发生溢短的主要原因:船舶运输途中错卸、漏卸、被盗或发生海事;由于装货港装舱混乱、隔票不清、卸货溢短船方未发现,而遗漏船上;卸货时理货差错;卸货港收货差错等。
对溢短货物,理货人员可以按以下方法办理。
(1)出口货物应按装货单数字装船,溢出的货物不能装船。如发货人坚持装船,应由发货人通知船舶代理人更改装货单。
(2)装船时发现短少货物,应要求发货人补足装货单数字。如发货人无货补足,应根据具体情况作部分退关、整票退关或由发货人通过船舶代理人更改装货单。
(3)进口货物应按舱单数字卸船,对溢出或短少的货物应如实编制货物溢短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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